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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委原常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何炳荣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第1464期
10月12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嘉兴市委原常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何炳荣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炳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何炳荣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何炳荣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何炳荣利用担任桐乡市副市长、嘉兴市委常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接、工程推进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5万余元。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何炳荣担任嘉兴市委常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直接或者通过该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周某等人,指使相关职能部门,违规签订项目投资协议,违规变更土地规划用途,违规实施土地竞拍,违规返补资金,帮助其女婿的公司在该区低价获取土地使用权和违规获得固定资产补助,共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1万余元。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炳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何炳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两罪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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